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安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彬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