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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李仕雄
送達代收人
楊振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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