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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鄭如雅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周修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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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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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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