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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周修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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