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周修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