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呂珊茹 被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羅慧菁 林鉦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一、原告起訴主張: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490,035元,及自10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30,576元至原告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主張: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781,723 元,及自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48,7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