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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告
林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呂珊茹
被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羅慧菁

      林鉦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一、原告起訴主張: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490,035元,及自10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30,5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主張: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781,723元,及自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48,7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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