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楊坤興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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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榮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320 元(理由同107 年2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據此第二審裁判費為86,739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43,370元,僅先徵收43,369元(計算式:86,739-43,370=43,36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