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世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