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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裕仁王怡菁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

                        第3號

原告
羅進玉
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曾耀賢
被告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二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三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羅進玉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劉國華之當選無效。另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劉國華於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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