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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裁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楊珮瑛

  • 當事人
    呂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號 受 罰 人 呂月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月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宣泰有限公司(下稱宣泰公司)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簽署股東同意書而就任宣泰公司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106 年3 月31日准予解散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107 年2 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7 年2 月27日收件章戳),暨臺中市政府106 年3 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54600 號函、宣泰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105 、106 年度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財產目錄等在卷可稽(附於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2號呈報清算人卷),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並審酌受罰人逾期聲報之情節,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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