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債 權 人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白面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