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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董晨諭即董承諭
債務人
董有榮
債務人
范慈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董晨諭即董承諭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董有榮、范慈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65,4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董晨諭即董承諭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5,43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董有榮、范慈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55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6998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2│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6498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3│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456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4│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456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5│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456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6│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456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7│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055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 008│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45055 │有榮、董晨│7月01日起  ││一五│││元│諭即董承諭││││└──┴───┴─────┴──────┴──────┴───────┘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6998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6498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456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456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456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456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055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新臺幣│范慈云、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055 │有榮、董晨│8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諭即董承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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