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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
    侯隆鴻聲請對債務人草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債 權 人 侯隆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草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 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勞務費用新臺幣40萬元,經債權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不予理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債權人迄未補正,未能盡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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