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聲 請 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