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09號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玉娟、葉景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本票上記載自延遲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