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張明福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明福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明福之遺產管理人,惟其繼承人許宏維、陳詩薇、陳詩閑、陳冠瑜、張容、張量起訴確認其對被繼承人張明福之繼承權存在,業經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諭知:「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張明福之繼承權存在。」,上開判決並已確定,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第14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