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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

聲請人
謝文能
相對人
謝朝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 106年度沙訴字第 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訴訟業已確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5,255元      │由聲請人繳納。│
├──────────┼───────┼───────┤
│第一審地籍圖謄本及土│ 4,22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勘查複丈費        │              │              │
├──────────┼───────┼───────┤
│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登記謄本及地價│   1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謄本規費            │              │              │
├──────────┼───────┼───────┤
│第一審戶政規費      │    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第二審地價謄本規費  │    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合計                │33,77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