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02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23號

聲請人
李春女
相對人
林淑春

      楊志嘉即中國裝飾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五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刑全字第1號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8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51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以英典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刑全字第1號刑事裁定、提存書、刑事撤回聲請狀、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英典聯合法律事務所 107年9月3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本件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02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