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81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請求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