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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游文科林筱涵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81號

上訴人
朱襄陽
被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為:被上訴人欺騙法官稱:「張淑晶於106年1月26日當庭向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以致原審做出錯誤判決,請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34號卷,查明張淑晶於106年1月23日有無當庭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變更第一審判決改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僅係指摘原審關於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23日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撤回告訴之認定不當,此核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係不適用何項法規、適用何項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內容,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合於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參諸上開說明,其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事項所為指陳,尚不得謂其業已合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從而,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原審已調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34號卷宗,核閱該卷宗106年1月23日詢問筆錄確有記載被上訴人稱:「現我願意當庭撤回告訴」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34號卷第45頁);且原審法官於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上開偵查卷宗後,上訴人亦表示「原告已撤回告訴,卻又去聲請再議」等語(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足見上訴人亦自認被上訴人有撤回告訴,故原審就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23日有當庭撤回告訴之認定,並無不當,附此敘明。

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人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二審裁判費,經確定為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8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