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聲請人
游振賢
相對人
童泠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聲請人目前工作不穩定,無其他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98號離婚等事件庭訊時提出聲請,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並有本院調閱兩造之107年婚字第488號卷核屬相符,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核結果,其名下財產資料1筆,財產總額為200000元,於106年至104年之所得資料,分係0元、67,740元、72,25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綜上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