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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請求許可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告
張萍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告
李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家事訴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612,008元,家事非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5,70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0(6720+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許可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