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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被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玉妮為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7年11月11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第21屆管理委員(任期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並推舉賴玉妮為主任委員,有卷附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8年3月13日函及檢附之被告管委會107年申請變更主任委員報備資料可稽,原告曾於108年4月25日具狀聲請由賴玉妮承受訴訟,本院認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予以准許,並將原告之書狀送達被告管委會,迄未據賴玉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賴玉妮為被告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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