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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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