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悌愷段奇琬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張家榮
被上訴人
賴奕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殊無再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第2 項及第471 條第1 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123 號、105 年度台簡抗字第12號裁定參照)。又所謂表明上訴理由,係指表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言(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39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業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則於107年8 月2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書狀僅泛稱對是項判決不服及另狀補提理由,未「同時」表明本院所為上開第二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形,經本院通知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通知於107 年9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迄今仍未具狀補提上訴理由等節,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民事庭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上訴人所為上訴於法不合,且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