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被 告 蔡騰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騰易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