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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 原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騰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被   告 蔡騰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騰易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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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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