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 告 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