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政竑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63,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