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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政竑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63,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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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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