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解雲強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聯建設有限公司、陳倉富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