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告
陳金蘭
原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告
陳獻民
被告
弘碩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被告
吳崑霖

      陳瑞榮

      張秋水

      傅木生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107年5月21日裁定後,原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107年8月2日以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及最高

法院於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裁定廢棄本院上

開裁定,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

所示,應重新為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原告107年5月9日民事起

訴狀、107年9月4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108年6月3日民事聲請

部分撤回狀、108年6月14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所載,裁定如下

:(按原告黃添進部分,業於107年9月13日具狀撤回起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本院105年度司執洋字第2684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107年3月29日函文所附之分配表(製作日期係107年3月25日,起訴狀誤載為106年3月29日)所載,該分配表所載原告得分配之金額為0元;而依原告所為起訴聲明重新製作分配表,發現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36萬4604元(原告陳金蘭係受分配0元,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136萬4604元)。則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36萬4604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136萬4604元,則原告起訴時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