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紋
- 被告
- 富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門牌臺中市○○路○段000號13樓之3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6,600元,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