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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紋
被告
富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門牌臺中市○○路○段000號13樓之3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6,600元,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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