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53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親字第53號

原告
黃齡逸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告
張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黃齡逸與被告張太郎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生母為訴外人黃美榮,生父不詳。母親即訴外人黃美榮於62年9 月11日與被告結婚,被告嗣於同年11月14日對原告為認領行為,惟兩造間確實無血緣關係存在,故被告於62年11月14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應係反於真實之認領而無效。兩造間既無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則戶籍登記之身分關係非實在而有不安之狀態,爰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 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書為證,觀諸前揭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書之結果略以:「送檢註明為張太郎與黃齡逸之檢體,其DNA STR 系統之D8S1179 、D7S820、D3S1358 、D13S317 、D16S539 、D2S1338 、D5S818、FGA 等8 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相符,所以張太郎與黃齡逸間應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有上開報告在卷可按;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 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之事實,已如上述,惟此必藉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始克還原其真正身分,此實不可歸責於被告。況被告本可與原告互換地位提起本件訴訟,故原告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院認並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不無當,爰命本件之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5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