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妙娟
何宗軒
何幸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益、鄭義蒼、鄭瑞謀間請求協同辦理刪除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