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2號
- 上訴人
- 亷裕源
- 被上訴人
- 洪岳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2,762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面積合計131.61平方公尺=552,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