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