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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林慶郎

  • 被告
    鄭凱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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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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