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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凱仁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