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 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萬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