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 訴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松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