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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4號

原告
賀姿華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被告
戴明正

      戴明仁

      戴明裕

      戴美智

      戴美慧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0樓之9

      戴若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1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該項裁定業於107 年7 月2 日合法送達,原告即於107 年7 月3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0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296 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7 年9 月5 日確定在案。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揭裁判費,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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