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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告
劉點
被告
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第121號),惟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院可證,原告未於10內提起抗告,該裁定已確定。

三、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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