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 原告
- 劉點
- 被告
- 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第121號),惟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院可證,原告未於10內提起抗告,該裁定已確定。
三、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