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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劉點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劉點 被   告 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 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107年度救字第121號),惟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院可證,原告未於10內提起抗告,該裁定已確定。 三、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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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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