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佳鴻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