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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清榮
即原告
張芩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巫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萬3026元【即上訴人所有系爭849地號及854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