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彬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 被告
- 林澄鈺即林森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0745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係以本院99年度沙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經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1311號執行事件執行後,已撤回強制執行,其後再聲請本院命原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其中面積144平方公尺土地上所鋪設溝渠清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被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執行卷宗查閱無誤。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補正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