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桂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誌育
- 即原告
- 蔡萬霖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650元【占有系爭581地號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450元=2,70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