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7號
- 上訴人
- 陳優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助等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關於本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反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24,9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812元,合計共372,8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