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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返還保固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吳昀儒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上訴人
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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