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 訴人 即 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