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新竹市○區○○路00號15樓之2(戶)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阡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499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