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東茂 新竹市○區○○路00號15樓之2(戶)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阡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
第499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