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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告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新竹市○區○○路00號15樓之2(戶)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阡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

第499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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