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 上訴人
- 林莉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忠勤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1,4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忠勤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1,4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