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5號
- 原告
- 徐品豪(即鄭品豪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黎愛玲(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同一
- 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過失致死罪案件之刑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確定,而告終結,有本院111年4月19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前揭刑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