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