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被告
湯玉琴
被告
洪阡珊
被告
趙玲汝
被告
洪建多
被告
洪建生
被告
洪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