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偉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秦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晉偉
- 被告
- 湯玉琴
- 被告
- 洪阡珊
- 被告
- 趙玲汝
- 被告
- 洪建多
- 被告
- 洪建生
- 被告
- 洪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