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旺有限公司、楊德川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0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旺有限公司、楊德川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0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