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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明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朝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2,642元(即系爭A、B建物之坐落土地各528.64平方公尺、106.35平方公尺,二者合計634.99平方公尺;又634.9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800元/平方公尺=22,73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